*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批复
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请示》(国科发高〔2012〕25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进行调整,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的418平方公里先行实施,对尚不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范围内的70平方公里,待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再实施。区域四至范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继续实施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的各项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措施。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挥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调整工作的衔接。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地块的落桩定界工作,经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备案,由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发布。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调整的具体组织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土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确保依法依规批地用地,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园区用地应以产业用地为主,从严控制商品住宅开发,不得进行低密度大户型商品住宅建设,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要完善工作体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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