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地区人才工作,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党组,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系统、地区、单位的资助工作组织及人员、项目的遴选、推荐、管理等工作;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资助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资助。其中,A、B、C、D、E、G类为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资助,为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一般指局级单位)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二章 个人资助的基本要求、目标和类别
第四条 个人资助申请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个人资助的人员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青年人才或专业骨干。非北京市属单位的申请人员应是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人才。*在京单位人员可与北京市属单位人员合作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以及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领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好的业务基础;技能领域申请人应具有*工以上职业资格,其中超过45岁的申请人,应具有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公共管理单位申请人应是在专业性较强岗位上工作,并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级别;申请A、B、C、E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5岁以下(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准);申请D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对促进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具有可预见的应用前景;项目方向、资助类别应与申请人目前最需要培养提高的素质和能力紧密结合,有利于申请人加速成长。
第五条 个人资助的目标、类别
(一)资助目标
个人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发展的*行业、*领域中已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以及公共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完成资助项目的实践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速成为国内一流人才,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助,*培养其掌握先进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对技能人员的资助,*培养其掌握先进的实践技能和知识,增强技能素质,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操作水平。
对公共管理人员的资助,*培养其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知识与能力,提高行政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资助,*培养其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提高战略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资助类别
A类:用于资助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或做*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跨国公司挂职等,支持申请人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国际惯例、规则,锻炼提高外语应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出国时间为4-12个月,资助额*为所需费用60%,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申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申请人的外语水平证书、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B类:用于资助赴国内有关机构进行研修、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到有关组织或*企业挂职等,支持申请人系统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锻炼合作与交流能力,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资助额*为所需费用的70%,最多不超过3万元。申报材料中应附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C类:用于资助参加国内外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资助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申请人开阔眼界,提高学术技术或有关业务的交流能力。申报国际会议的(指参加世界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须在申报材料中附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D类:用于资助具有较高素质的青年人才承担研究项目。支持申请人瞄准学科前沿和发展方向主持或启动开创性工作,在实践中提高研发创新和组织管理能力。资助额度*为10万元。推荐系统或单位应能对所报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匹配。申请人员应为所报项目的主持人或排名前三位者,每个项目限报一人。
E类:用于资助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果的著作。支持申请人就专业方向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将有关成果提交社会和业内检验,提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资助额不超过2万。申报材料中须附出版协议复印件、著作的章节目录及内容简介。
G类:用于资助青年技能人才参加技能学习(培训、研修)或技能竞赛,支持申请人钻研、提高实践技能,解决我市*发展领域的业务实践中急需的关键技术、诀窍、工艺、标准等难题;支持*技能人才组建工作室、项目组、攻关组等,系统地培养青年人才,继承和发展传统技法与技巧,探索和开发具有高、精、深特点的先进技能。资助额不超过3万。申报材料中须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类个人资助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同一申请人(项目主持人或参加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资助。
第三章 集体项目资助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第六条 申请集体资助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推进建立首都现代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体制的要求,体现人才工作的创新。
(二)项目目标能够突出申请单位人才工作的*和主线,有助于解决制约人才工作水平提升而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为推动申请单位人才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三)申请单位对本单位人才工作的推动有明确的规划和清晰的思路。*班子重视,项目管理组织健全,工作计划严密,措施配套有力,分工责任明确,实施管理方案可行。
(四)项目投入符合建立人才培养多元投入机制的要求。申请单位对集体项目有必要的资金匹配,并能带动用人单位等各方面加大人才培养投入。
第七条 集体项目资助的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快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工作,推进制度创新,加速建立健全人才管理体制,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和工作体系。通过对集体项目成果的深化,总结推广对全市具有借鉴和示范意义的经验,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和推进整体人才工作。
第八条 集体资助项目的方向
集体项目资助(F类)主要用于支持申请单位组织开展人才工作项目、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项目方向*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列入全市或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项目。
(二)与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专业学科人才群体的培养工程。
(三)创新人才工作中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项目。
(四)有助于解决人才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项目成果对全市或其他单位有借鉴、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其他有助于提高人才工作水平,推进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的项目。
集体项目资助额度为10-50万元,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四章 资助的申报、评审
第九条 资助经费的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工作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条 个人资助(A-E、G类)申报、评审程序
(一)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酝酿提出候选推荐人员,报党委(党组)确定本单位推荐人员,并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二)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包括区县行政区域内单位)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把关,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推荐人员,并将确定人员的资助申请表、有关附件和数据库上报盘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三)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四)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建立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评审专家库,根据申请人专业方向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对评审委员会组成实行动态调整。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个人资助评审办法(试行)"和评审工作有关要求,按专业分组评审,经评委和全组集体评议确定拟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六)建议方案经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个人项目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集体项目(F类)资助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经党委(党组)讨论同意申请项目方案,并由主管*审核签署意见后,将资助申请的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二)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申请单位对申请题目进行深入研究和修改完善,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
(三)组建集体项目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进行集体审议,并提出拟资助单位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四)建议方案经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
第五章 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负责资助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拨付。各区县、委办局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接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个人资助项目,市委组织部与受资助人员上级主管局级单位(系统)党委(党组)签订《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管理协议书》后拨款。
(一)A-E、G类资助款,由市委组织部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局级单位。
(二)领取资助款时,各单位提交《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进度计划表》和《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
第十四条对于集体资助项目,市委组织部与获资助单位党委(党组)签订《北京市*人才培养集体项目资助协议书》后,并根据资助项目的实施计划确定拨款方式。
第十五条个人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接受资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能用于购买交通工具、计算机、音响、摄录及放送设备、复印打字设备、办公用品、可以在单位及行业内协调解决的仪器设备,以及其它与资助项目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集体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启动、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不得用于人才工作的奖励和发放奖金、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方面,也不能用于补充其它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六章 资助人员和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接受资助的人员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委组织部的管理、考核,按时完成所批准的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督促受资助人员完成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每年按期报送《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个人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资助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负责将《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个人项目结题情况调查表》、培养效果评估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助项目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转化等工作。
第十九条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要明确项目责任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报送《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集体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提交项目阶段性总结;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集体项目结题情况调查表》、项目总结评估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并制定和实施项目后续工作计划,巩固项目成果。
第二十条接受资助人员或单位如不能执行资助项目,应将资助经费退回市委组织部。如遇受资助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受资助单位工作职能变化、项目实施需进行较大调整,受资助人员或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并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同意。市委组织部将视变化情况,决定资助经费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接受资助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明"本项目获得北京市*人才培养资助"。
第七章 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
第二十二条为深入做好接受资助人员完成资助项目后的培养工作,市委组织部建立受资助人员跟踪培养档案,跟踪培养期一般为三年。对培养效果显著、成绩*的人员将根据需要择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强培养,如项目滚动资助、挂职锻炼、岗位交流、脱产培训、推荐申报课题、推荐参加人才表彰评选等。
第二十三条在接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期内,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应对其制定有针对性的跟踪培养计划,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跟踪培养、考核管理工作。各归口推荐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每年按期将资助人员年度跟踪培养考核情况和数据库上报盘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接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应建立接受资助人员数据库和培养档案,健全对接受资助人员的培养、考评、联系工作制度,加强对接受资助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其全面提高素质和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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