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江西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是指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正式下达我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开展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国标代码:13424。是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第二轮“双高计划”高水平学校立项建设单位、江西省平安校园、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费

    第六条 江西省教育厅下达我校招生总计划,我校根据办学实际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各专业学费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2023年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方向

    学制

    学费

    (年)

    (元/年)

    1

    520201

    护理


    3

    5000

    2

    520202

    助产


    3

    5000

    3

    590302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3

    5000

    4

    570110K

    体育教育


    3

    5000

    5

    570101K

    早期教育


    3

    5000

    6

    570103K

    小学教育


    3

    5000

    7

    570102K

    学前教育


    3

    5000

    8

    570111K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


    3

    5000

    9

    520802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3

    5000

    10

    530701

    电子商务


    3

    5000

    11

    530704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3

    5000

    12

    530302

    大数据与会计


    3

    5000

    13

    530301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3

    5000

    14

    530202

    金融科技应用


    3

    5000

    15

    540101

    旅游管理


    3

    5000

    16

    540105

    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


    3

    5000

    17

    540202

    烹饪工艺与营养


    3

    5000

    18

    540203

    中西面点工艺


    3

    5000

    19

    570108K

    音乐教育


    3

    5000

    20

    570113K

    艺术教育

    舞蹈

    3

    5000

    21

    570113K

    艺术教育

    美术

    3

    5000

    22

    550103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3

    5000

    23

    440106

    建筑室内设计


    3

    5000

    24

    550107

    书画艺术

    书法

    3

    5000

    25

    570202

    应用英语


    3

    5000

    26

    570106K

    小学英语教育


    3

    5000

    27

    520301

    药学


    3

    5000

    28

    520501

    医学检验技术


    3

    5000

    29

    520507

    医学美容技术


    3

    5000

    30

    520601

    康复治疗技术


    3

    5000

    31

    520502

    医学影像技术


    3

    5000

    32

    520102K

    口腔医学


    3

    5000

    33

    520101K

    临床医学


    3

    5000

    34

    520410

    中药学


    3

    5000

    35

    460103

    数控技术


    3

    5000

    36

    460301

    机电一体化技术


    3

    5000

    37

    460702

    新能源汽车技术


    3

    5000

    38

    500211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3

    5000

    39

    430307

    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


    3

    5000

    40

    510208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3

    5000

    41

    510205

    大数据技术


    3

    5000

    42

    510201

    计算机应用技术


    3

    5000

    43

    510203

    软件技术


    3

    5000

    44

    510102

    物联网应用技术


    3

    5000

    45

    510202

    计算机网络技术


    3

    5000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我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2.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当年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3.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医护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填报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遵循分数优先,分专业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同分情况下,根据录取省份的投档排名原则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考生还需取得本省专业考试合格证。艺术类考生按专业合格、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无法满足其所填报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进行退档处理。空余计划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自主单招考试,由学校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凡已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梯度志愿录取规则,遵循志愿优先,分专业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

    第十五条 学生进校后申请转换专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在录取专业就读的,调整其专业;对不适于学校所有专业的,予以劝退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获资助者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年8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生每学期1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可同时申请学校困难补助或“一对一”帮扶。

    第八章   毕业及“专升本”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通过相关考试还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完成三年学业,符合报考条件均可参加江西省统招“专升本”考试,考试通过后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升入的普通本科院校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锦绣大道996号  邮编:336000

    咨询电话:0795—3203236、3203019

    学校网址:http://www.ycvc.jx.cn

    招生网址:https://zs.ycvc.jx.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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